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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打印遗嘱通过弥补而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22/10/8
 
 

瑕疵打印遗嘱通过弥补而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可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有些瑕疵是可以有效弥补的,从而达成遗嘱有效。


1、见证人虽未见证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的过程,但见证了代书人书写、宣读、各方签字等过程;一个见证人未注明日期,但通过视频可佐证而遗嘱有效的——顾某1与张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初11543号】


关于案涉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中,遗嘱系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而成,其在遗嘱形式上属于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案涉遗嘱共一页,正文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受遗嘱人、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的签字,虽仅有孙庆海在文末注明日期,但因有录像为证,可以确认其余人员的签字日期。结合代书人、两位遗嘱见证人、顾某1的陈述及录像,可以认定遗嘱由孙庆海代为书写后交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打印出来,其后孙庆海宣读遗嘱内容,由各方签字、捺手印,虽两名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的过程,但见证了孙庆海书写、宣读、各方签字等过程,因此案涉遗嘱的订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系被继承人顾胜龙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马某、顾某2、张某虽对案涉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遗嘱,故对被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遗嘱人因不会写字而按指印,且有视频可以佐证而有效的——邓某1、邓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5民初1818号】


本院认为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还是遗嘱继承办理?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案涉遗嘱形式上属于打印遗嘱,遗嘱签订过程的视频录像形式上属于录音遗嘱,对其效力认定,本院结合案情分析如下:一、案涉遗嘱有两被继承人的指模和签名字样,另有两位在场见证人的签名及指模。虽然双方当事人确认两被告继承人不会写字,但结合遗嘱签订过程的视频录像,案外人是将遗嘱的内容逐字完整地宣读给两被继承人知悉,宣读的遗嘱内容与案涉遗嘱内容一致,两被继承人明确清晰表达对遗嘱内容没有异议,后在遗嘱上按指模。故本院确认案涉遗嘱形式上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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