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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算数吗?
发表时间:2022/10/29
 
 

口头遗嘱算数吗?


从民间遗嘱情形看,立口头遗嘱的比例zui大,而且越往前数,口头遗嘱也就越多。但是,因口头遗嘱继承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是很多,判决口头遗嘱有效的比例就更低了。那么,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才有效呢?


从前,当一个人临终前,族长或大家长往往会来到床前问问要留下什么话,也就是让留下口头遗嘱。长期以来,口头遗嘱大多数都能得到执行,是遗嘱继承的主要形式。根据原《继承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口头遗嘱是遗嘱的合法形式之一,口头遗嘱的特征为: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口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过后可以立录音录像或书面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由于口头遗嘱这种形式极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故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案例详情]


上诉人王某1认为,被继承人立下口头遗嘱不久就去世,具备口头遗嘱“紧急性”的要求,该口头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审判决认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定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发生战争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情况。本案被告王某1申请出庭的两位见证人,依据其当庭陈述,二人均是在王某某住院期间作为一般亲友前往探望,探望期间王某某与其谈起涉案房产及拆迁费的处理意见,当时王某某并非处于上述“危急情况”下。证人胡某听其说拆迁时让被告王某1给王某3点拆迁款,无具体数额,也非对身后全部遗产的处理意见。因此,王某某住院期间对其财产的处理意见,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构成要件,被告主张为有效遗嘱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口头遗嘱是遗嘱的合法形式之一。本案中,被继承人未要求两位证人作为见证人,更未要求两位证人作为遗嘱的执行人。两位证人陈述不能证明被继承人明确作出了将案涉房产的财产权利指定由某一继承人单独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被继承人所述是被继承人在其临终前对其身后事的一种打算,还是zui终的决定。且将两证人的证言相结合来看,其在案涉拆迁款的分配等事宜上亦有诸多矛盾之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有的口头遗嘱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如果已经根据口头遗嘱将遗产分割完毕,法院就不会再去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在遗嘱纠纷案件中,口头遗嘱纠纷占有一定比例,几乎都被判决无效,所以刻意去立口头遗嘱往往是徒劳的,如有通过遗嘱对身后事妥为安排的需要,zui好还是早做打算,采取其他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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