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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继母索要赡养费,继女有义务支付吗?
发表时间:2022/12/9
 
 

父亲去世后,继母索要赡养费,继女有义务支付吗?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在重组的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案例详情]


春花(女,化名)与前夫生育了两个女儿小婷小嫚

夏龙(男,化名)与前妻生育了一个女儿小婵

1984年2月,春花的前夫去世。

同年,春花与夏龙两人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春花将户口迁入到夏龙所居住的村庄。此时,小婵年龄为11岁。

此后,春花居住在该村至今。

2017年12月,夏龙因病去世,小婵承担了其父亲夏龙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小婷、小嫚在生活中照顾了夏龙。

2021年10月9日,春花因不慎摔伤在医院治疗花费55438.62元,其中自费20644.45元,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支付。自费部分由小婷、小嫚两人负担。

如今,春花年逾80岁,年老多病,没有生活来源,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随时可能需要住院治疗。

春花将女儿小婷、小嫚、继女小婵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担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争议焦点系原告春花与被告小婵之间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女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春花与夏龙婚后在夏龙所在的桂阳县某村生活,同时春花将户口迁入该村,当时被告小婵年仅11岁,且春花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小婵与春花在法律上形成了继母与继女关系,彼时小婵尚年幼,其自认共同与继母春花共同生活了两年,可以认为春花尽到了抚养义务,春花有权向小婵主张基于继子女关系所应有的权利。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力度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婵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被告小婷、小嫚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小婵支付原告春花医疗费6881.48元。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本案中,小婵接受了继母春花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春花对小婵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小婵同样应当对春花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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