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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的遗产,侄女有权继承吗?
发表时间:2022/12/18
 
 

叔叔的遗产,侄女有权继承吗?


[案例详情]


韩青山(化名)幼时患脑膜炎未愈,以致智力受损,智力残疾三级,终身未娶。2019年3月1日,韩青山因病去世,生前其名下老房被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市值百余万。关于该套房产由谁继承,其两位哥哥、二姐以及侄子、侄女产生争议。


原来,在父母相继去世后,韩青山由其二哥、三哥、四哥轮流照顾。二哥去世后,二哥的女儿韩雪娇(化名)继续承担起照顾韩青山的责任,且照顾得颇为周到、贴心。韩青山晚年患病期间,亦是由三家轮流照顾,期间韩青山二姐曾前往医院看望。


因韩青山的大姐、大哥已先于韩青山去世,韩青山在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其二姐、三哥、四哥,故二姐提出房产应由三人均分,但三哥、四哥及侄女韩雪娇均认为实际赡养人韩雪娇应参与继承,并提出由四家均分的方案,但二姐坚持其观点,相关当事人不欢而散。


[争议焦点]



1、本案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的施行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中,被继承人韩青山于2019年3月1日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纠纷,应适用其去世时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侄子、侄女是否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包含兄弟姐妹的子女)。依据继承法,本案中被继承人韩青山的侄子(大哥之子、大姐之子)、侄女韩雪娇(二哥之女)均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的权利。本案原告韩青山二姐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坚持认为韩雪娇不具备参与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在前期的调解过程中坚持自己的主张,最终调解失败。


3、侄女韩雪娇是否有权参与继承?


韩雪娇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然而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韩雪娇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韩青山扶养较多,因此可以分配给她适当的遗产。


4、侄女韩雪娇作为实际赡养人,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分配遗产时,他们所得的份额可按具体情况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根据韩青山被扶养的实际情况,其遗产应由其三哥、四哥、二姐,及对其扶养较多的侄女韩雪娇继承。关于具体继承的份额,结合庭审中韩青山大嫂的陈述以及记者在韩青山去世后对其邻居及小区居民的采访情况,综合认定,三哥、四哥作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韩青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韩雪娇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亦较多。二姐对韩青山虽有看望以及看望时的照顾,但并非如前述三家对韩青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法院判决]


依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江宁开发区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由韩青山三哥、四哥、侄女韩雪娇分别继承26%的份额,由二姐继承房屋22%的份额。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韩雪娇作为韩青山的侄女,尽管在法律上没有赡养义务,虽非亲生却胜似亲生,十几年如一日的尽心尽力照顾韩青山,让身患残疾的韩青山感受到子女的孝顺和家庭的温暖。让韩雪娇继承了比韩青山二姐更多的遗产份额,便是对其善行的正向激励。


本案的判决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亲属间重视亲情、相互扶助,营造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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