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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未生效,受遗赠人能要求继承房产吗?
发表时间:2022/12/19
 
 

遗赠扶养协议未生效,受遗赠人能要求继承房产吗?


李海龙(男,化名)与李海娇(女,化名)系堂兄妹关系,双方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海娇承担扶养李海龙的义务,在李海龙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海娇,并约定《遗赠扶养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李海龙去世后,李海娇起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海娇的诉讼请求。


[案例详情]



原告李海娇诉称,遗赠人李海龙与其系堂兄妹关系,与李青山(男,化名)、李美凤(女,化名)系同父异母兄弟、妹关系,李海龙一生未娶且无任何子女。李海龙由其父母抚养长大,父母先于李海龙去世。2016年4月其与李海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其承担李海龙的扶养义务,李海龙名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在李海龙去世后归其所有。协议签订后,其履行完毕了应尽的义务。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成立并生效,根据约定案涉房屋应由其继承所有。《遗赠扶养协议》未公证有客观原因,在未取得房产证时公证处未予办理公证,2019年11月拿到房本后李海龙身体不方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便出行,李海龙于2020年5月病故。


被告李青山和李美凤辩称,其是李海龙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李海娇不是法定继承人。李海龙2000年取得拆迁款139万,且每年有租金收入20多万,不需要任何人帮助和扶养。《遗赠扶养协议》签字处并非署了李海龙的名字,且错别字连篇,内容明显限制了李海龙的权利。其在办理李海龙丧葬事宜的过程中,李海娇从未提过《遗赠扶养协议》的事。退一步讲,在有房产、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李海龙如果真的想把房子给李海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自己的想法,但是并未如此。综上,李海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李海娇主张与被继承人李海龙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故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涉案房屋。但从其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首先,该协议最后甲方签名处缺少中间的一横,所以严格来说该签名字样不能识别为李海龙的姓名。其次,即便前述错误可以理解为系李海龙的书写瑕疵,但在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了“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李海龙作为被继承人和遗赠人,其已明确为该协议的生效设定了条件。


庭审中,李海娇虽表示当时未进行公证系因未取得房本,所以公证处不予办理。但从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所记载的信息来看,自2019年9月房本下发至2020年5月李海龙去世,期间有长达七个半月的时间。如果李海龙确有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自己名下财产遗赠给李海娇的意愿,那么其应当在取得房本后按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去办理公证。现因未办理公证,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故该协议亦未生效。在此情况下,李海娇依据该协议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海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照约定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和扶养。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优先考虑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为防止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不严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继承纠纷,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应特别注意:如果遗赠人为协议的生效设定了条件,那么只有在该条件成就时协议方才生效。否则,即便扶养人客观上确实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亦不能当然据此主张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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