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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12/27
 
 

“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法院判了!


[案例详情]


原告邓翠花(女,化名)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个儿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青山(男,化名)于1984年与姚秀婷(女,化名)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秀婷家中。因姚秀婷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四个女儿已经嫁出去,李青山在与姚秀婷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秀婷处,并与姚秀婷父母共同生活。李青山与姚秀婷在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取名李小虎(男,化名)和李小贝(男,化名)。


2021年5月14日9时许,李青山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坠亡。2021年5月15日,李小虎、李小贝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青山家属因李青山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李小虎、李小贝及姚秀婷。而姚秀婷只分给李青山的母亲邓翠花10000元赔偿款。


因邓翠花与姚秀婷、李小虎、李小贝就邓翠花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翠花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姚雪松(男,化名)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姚雪松系李青山的岳父,李青山在“入赘”到姚秀婷家时,由李青山继父与姚秀婷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青山和姚秀婷负责姚雪松夫妇的生养死葬,姚雪松夫妇百年离世后,由李青山、姚秀婷夫妻取得姚雪松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没有李青山和姚秀婷签字。被告姚秀婷现已57周岁,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妇,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李青山的务工收入。李小虎、李小贝已经成年并成家。原告邓翠花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李青山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死亡。另,李青山死亡后,姚秀婷及李小虎、李小贝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原告邓翠花、被告姚秀婷对李小虎、李小贝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无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小虎、李小贝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翠花、姚秀婷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为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翠花作为死者李青山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姚雪松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姚秀婷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没有死者李青山的签字,对李青山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姚雪松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姚雪松不是李青山法律意义上的被抚养人。又因为姚雪松系李青山的岳父,不是李青山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青山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翠花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翠花及被告姚秀婷,经核算,邓翠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秀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青山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翠花和姚秀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青山的近亲属,即原告邓翠花及被告姚秀婷、李小虎、李小贝。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青山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秀婷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青山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翠花年岁已高,系李青山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李小虎、李小贝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秀婷应分得255216元,邓翠花应分得140000元,李小虎、李小贝应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计,邓翠花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秀婷已经支付邓翠花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秀婷、李小虎、李小贝还应当支付邓翠花154957元的赔偿款。


[律师说法]


1、哪些属于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本案中,李青山的岳父姚雪松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2、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



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案中,李青山死亡时,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没有需要扶养的情形;姚雪松是其岳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李青山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姚秀婷系李青山的妻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姚秀婷已年满55周岁,生活主要来源于李青山,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姚秀婷还有两个儿子,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还需扣减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邓翠花系李青山的母亲,年事已高,也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邓翠花共有三个儿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要扣减另外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姚秀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二十年,邓翠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五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是指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青山的继父和姚秀婷父母,李青山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青山和姚秀婷对姚秀婷父母的赡养,而姚秀婷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秀婷与李青山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姚雪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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