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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许两儿”,两份遗嘱都有效,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房产?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12/28
 
 

“一房许两儿”,两份遗嘱都有效,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房产?法院判了!


[案例详情]


韩青山(男,化名)与倪玉兰(女,化名)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自韩青山于2006年去世后,倪玉兰便跟着小儿子韩云龙(化名)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岁的倪玉兰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


同年5月,倪玉兰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玉兰表示:去世之后将可能获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儿子韩云龙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遗嘱书等,并刻录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


2018年,倪玉兰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


2019年6月,倪玉兰来到律师事务所,在与律师谈话中,倪玉兰明确表示:去世之后将因政府拆迁赔来的房屋给二儿子韩雪松(化名)继承。


同日,该所出具倪玉兰捺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以及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玉兰去世。韩云龙和韩雪松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其他姐妹则要求平分该房产。2020年7月,韩云龙将自己的五位兄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以倪玉兰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判决案涉房屋由韩雪松继承。


[庭审争议焦点]



两份遗嘱均有效,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关于韩云龙提交的2014年的《遗嘱书》,其标题及内容均系打印,由倪玉兰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签字,且注明年、月、日,因两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故该份打印遗嘱有效。


关于韩雪松提交的2019年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倪玉兰明确表达了其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给韩雪松的意思表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倪玉兰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肖像,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肖像,录音录像中也载明了年、月、日,且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故该份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有效。


“倪玉兰立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都有效,但内容相抵触。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承办法官介绍,“2019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也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因此,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遗嘱为准,判决倪玉兰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二儿子韩雪松继承。”


[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甚至成为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相应地,人们的书写方式及影音记录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形式也随之出现。


较之《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新增了对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规定,且对见证人人数,以及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立遗嘱的日期规定都进行了规定。


因此,设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对于见证人人数、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以及立遗嘱的日期的要求操作,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达到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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