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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百万房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12/31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百万房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案例详情]


戴秀兰(女,化名)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第一任丈夫庞海龙(男,化名)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庞清泉(化名),后庞海龙去世。2014年戴秀兰与第二任丈夫蔡青山(男,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


2019年,戴秀兰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清泉,庞清泉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秀兰找到前夫蔡青山,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青山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秀兰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青山。


戴秀兰与蔡青山签订上述协议后,蔡青山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秀兰离世。但当蔡青山处理完戴秀兰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清泉的强烈反对。因庞清泉拒绝配合蔡青山完成戴秀兰名下房产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青山将庞清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青山合法继承戴秀兰名下房产。


[法院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秀兰与蔡青山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庞清泉作为戴秀兰的儿子,在戴秀兰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秀兰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秀兰与蔡青山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秀兰进行照顾。


[一审法院判决]


综合全案情况,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青山对戴秀兰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秀兰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决原告蔡青山受遗赠取得戴秀兰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利。


[二审法院判决]


庞清泉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我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遗赠扶养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与“母死子继”的传统观念不一致,从而常常引发法定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扶养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对被扶养人善始善终;被扶养人的儿子则是希望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令人唏嘘。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在此,呼吁大家要尊老、敬老、爱老,用实际行动让老年人感受到关爱和温暖。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是遗产引发的纠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而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而选择的一条法律途径。作为子女,本应要尽到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如果选择了“应赡养老人却不尽孝”,那也要承担“遗产无份莫懊恼”的后果,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扶养和被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公序良俗。


为人子女,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之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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